依新法,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急)

2025-05-05 09: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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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合同到期不续订,是否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你的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不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

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是指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二、我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算起,你只能得到半个月的工资。
之前(2008年1月1日以前)你与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按照当时的规定,没有经济补偿。

三、补充回答:
公司在合同到期当天通知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