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骑摩托车撞了一个行人,但是他是从绿化带冲出来的,我的摩托车摔坏了,他擦破了皮在医院里住院,我想...

2025-03-21 22: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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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同情你。道理上讲他是有责任的,但是我们国家的道法从维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会认定你有“车辆无过错责任”

条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此条法规的出台,据说是人大代表以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为理论基础提出并被采纳的。我们从这位人大代表的动因上似乎找不到任何可以指责他的地方,因为这位代表似乎已经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口号把自己放在了一个道德上无可指责的高度。

可是仔细一想,这正是事情糟糕的地方!这种糟糕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一)、从感性上来说,人一旦把自己的理念上升成了“道德”,就失去了讨论的余地了,因为赞成是理所当然,而反对则把自己放到了道德甚至人民的对立面!这是法律思考的最大敌人也是一种对真理的强奸。
(二)、我们对于这些法治原则的理解,是不是只限于字面上的理解?还是确实的去理解这个原则词汇背后的真正含义?什么是“弱势群体”?如何得出的开机动车的就是“强势”,走路的就是“弱势”?这逻辑上是怎么推演的?是因为一般买得起车的都比走路的有钱吗?如果是一个开着“奥拓”的司机把一个正在步行的“奔驰”车车主撞了算谁是“弱势”呢?开车的是人,走路的也是人,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以责任划分,惩处也因过错而定,这种以过错划分责任即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演进规律,也很好的体现了社会公平,怎么我们反而要在立法上修改得不伦不类拖历史的后轮呢?这样的一个“保护弱者”口号纯属画蛇添足。
(三)、为什么要保护弱势?是任何条件下无条件的保护吗?显然,“保护弱势”原则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弱者本身,而在于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对弱者的保护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法治社会!通过法定的方式为在经济基础、社会地位上不同的主体提供一个尽可能公平的平台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比如,公安机关把一个人抓进去了,被抓的人说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了,我们就不要求被打的人“谁主张谁举证”而要求公安机关“举证责任倒置”,让公安机关的反过来证明他没有打,不然公安机关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国家机构此时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公民在公安机关显然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样就构建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强弱的形式得到了一定形式上的平衡,平衡本身带来的又是稳定,所以法律通过这样的原则目的建立公平机制,从而实现社会稳定。所以,对“弱势”的保护显然就不是不限制的和无条件的,这种保护必须以建立公平的社会机制为前提,一旦这种对弱势的保护本身产生出了新的不公平,这种保护就属于超出了必要限度的保护,如果在超出了必要限度之后,人们仍不自觉,还积极持续这种状态,那么我认为这就是对原则的滥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车辆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属于这种滥用之列!我们如何能从逻辑上得出:同样两个平等的人,由无过错的人向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
只要稍做思考,就不难看出这样的滥用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也是与真正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以“保护弱势”为口号修改本法,显然是对“保护弱势”原则的弱智理解。

回答2:

他负全责的,可是没用,中国就是这样,你的给人家看病,奶奶的我就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明明别人责任还要自己出钱,破财消灾朋友

回答3:

你真是不走运,道理上讲他是有责任的,但是我们国家的道法从维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会认定你有“车辆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就不难看出这样的滥用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也是与真正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以“保护弱势”为口号修改本法,显然是对“保护弱势”原则的弱智理解。

回答4:

有得!!不过人家的医药费你可能要承担一半。摩托车摔坏修理的钱你就问他要。不懂最好问下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