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试用期3个月,单位无故延长一个月。后单位找理由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这几个月未跟我叫社保。我应该怎么办

2025-03-12 23: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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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单位是违约方。
延长试用期,等于你已经进入了正式的合同期。你要到劳动局去仲裁,申请一下诉求:
1.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给你经济补偿,一般是1个月的工资;
2.公司在4个月时间给你未缴纳社保,要求公司一次性补齐社保或经济补偿;
3.公司无故延长试用期,,第4个月应该按照正式合同的工资发放,未组部分补齐。如果只有4个月的试用期,就不算试用期,应该是4个月的正式工作。
4.公司违约,补偿4个月的工龄工资,应该是1个月的工资。
请参照以下劳动法条款: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答2:

没有确定转正,所以你还是在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是双方地观察,用人单位证明您不适合,可以辞退您,没有补偿。
《劳动法》规定是要试用期一般合同一年试用期应该是一个月,合同超过1年到2年的,试用期是2个月,其实很多单位都是在转正了才签合同及交社保。所以我用的词是“应该”。
你试用期过长,可以地求延长期的转正工资,及社保。
用人单位也可以以你在试用期,没有转正,可以辞退你。

回答3:

不知道你与公司之间是不是有劳动合同, 如果有合同,你可以要求延长的那一个月按照正常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公司违法解约,你还可以要求共计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和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回答4:

单位的这种行为违法。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社会保险费也应当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