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位网友,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提到了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问题,但是这个解释并不严谨,所以造成了很多空子,例如很多公司会说,您的工资待遇不变,那么我给你发了原工资了,因为您没有加班所以加班费就不给了;包括还有另外一个版本就是不发奖金的。这些问题源于条例中缺少对工资范围适当的界定,这个可能需要下届人大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进行重视。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去解决,您可以查阅无锡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条例,一般这个条例中写明了工资的范围,然后回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再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通用的计算方式是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是3000元左右。
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加班 补贴什么的 按法律是该发。
但是你怎么举证呢?
只能查社保举证你的工资。但社保一般只会按基本+绩效
至于你说的你的打卡什么的,人家可以说加了奖金。还得你举证。
一般是按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实际上一般是当时的基本+绩效+全勤
就发就3000 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