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5日,在法律里一般没有工作日,如果遇节假日,一般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你好、劳动仲裁审理的法定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的45日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