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谢谢,望采纳!办理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申请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办理程序 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②村委会调查落实→③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④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⑤报县民政局审批→⑥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⑦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表格下载 谢谢,望采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4号)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由市民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后,可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根据要求申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
城市户口的,监护人或者福利机构需向所在社区、金城镇社区综合办公室申报,并经社区、金城镇社区综合办公室以及所属公安派出所核实确认后,上报县民政局。
农村户口的,监护人需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确认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儿童福利证》,并享受孤儿待遇。
扩展资料
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等;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如果小孩的母亲改嫁后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失踪,人民法院判决失踪后,可以凭法院的失踪判决书按程序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参考资料来源:涟源市人民政府--孤儿证申办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应县人民政府--怎么办理孤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