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盗窃物品估价鉴定结论。
根据国家计委、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赃物应当估价的,应当委托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价格事务所接到委托评估书后,应当交由具有评估该项赃物权的人进行评估,并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第十二条 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一般一个月就可以出来。视鉴定机构的效率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