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监察厅的机构职能

2025-04-27 21:44:18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查处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州、深圳市政府及其省管的领导成员、各地级市政府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制定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四)负责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工作。
(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管理监察干部,审核各地级以上市监察部门领导班子和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以及省直单位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和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东省监察厅现设有15个职能室(厅)和2个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