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的理念内涵

2025-01-07 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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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H.Greenfield在研究服务业及其分类时,最早提出了生产性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的概念。
1975年,Browning和Singelman在对服务业进行功能性分类时,也提出了生产性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概念,并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法律工商服务、经纪等具有知识密集和为客户提供专门性服务的行业。
Hubbard和Nutter(1982)、Daniels(1985)等人,认为服务业可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认为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领域是消费性服务业以外的服务领域,并将货物储存与分配、办公清洁和安全服务也包括在内。
Howells和Green(1986)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保险、银行、金融和其他商业服务业,如广告和市场研究,以及职业和科学服务,如会计、法律服务、研究与开发等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服务。
据香港贸易发展局认为生产者服务包括专业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服务。
我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纲要》)中将生产性服务业分为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以上是一些学者和机构从服务活动的角度对生产性服务业的认识。
还有一些学者和机构从服务功能的角度对生产性服务业进行了定义。Gruble和Walker(1989)、Coffer(2000)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不是直接用来消费,也不是直接可以产生效用的,它是一种中间投入而非最终产出,它扮演着一个中间连接的重要角色,用来生产其他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他们还进一步指出,这些生产者大部分使用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作为主要的投入,因而他们的产出包含有大量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服务,生产性服务能够促进生产专业化,扩大资本和知识密集型生产,从而提高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