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承包合同中,建设单位是可以指定材料品牌和生产厂家的。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会再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尤其在安装工程的设备中。因为安装工程的设备好的和一般的价格和质量等的差距比较大,因此,空调、智能化、电梯等是一定会指定品牌的。但为了施工单位有一定的余地,一般会给出3个左右的品牌以供选择,并且根据投标文件将品牌等写入施工合同中。其他如钢筋等主要材料也可以同样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指定品牌是这样操作的:在投标或确定合同时采用暂定价的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提交几个品牌样品供建设单位选择,建设单位选定后确定价格。这类材料一般是装饰工程材料,有:涂料、花岗岩、地砖、门窗等。这种做法一般叫“甲定乙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上面的回答都是错误的。
看合同约定,通常约定都会有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或者包工并包部分材料(材料种类约定)几种情形,像你这类问题,只能看你们在合同上是怎么约定的。我想你们这方面的约定肯定是有的,如果没有你们也没法谈价钱。
可以,甲指乙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