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知悉标的物被提存的事实从而早日领取提存物。《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通知本身不是提存发生效力的构成要件,因此通知与否并不影响提存行为本身的效力。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未尽通知义务或者怠于通知使其遭受到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赔偿。
提存之后,没有通知债权人和提存人没有关系,如果没人去认领,东西就归国家了
如果提存之后没有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会采取法律或者非法律手段。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中国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效,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故应认为债的关系自提存时消灭。
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要提存依法进行,则无须通知债权人,债的权利义务自提存完成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