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可以依职权对企业进行检查,扣押,扣押时间一般是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工商局可以依职权对企业进行检查,扣押,扣押时间一般是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x0d\x0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x0d\x0a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x0d\x0a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x0d\x0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x0d\x0a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x0d\x0a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x0d\x0a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x0d\x0a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职权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但对企业的财物或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扣押、封存、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今年1月开始施行,强制法规定,扣押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其一个月。其他法律或法规对扣押期限有规定的,当期限短于强制法的规定时,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期限长于强制法的规定时,按强制法执行。也就是说,工商局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其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一般情况下,经过局长批准后检查扣押,是7天,不包括节假日。
你可以查看行政法相关法条。
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这里面要说明的就是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扣押日期(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就按照《行政强制法》的30天+30天来计算,如果有要求,比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规定是15天+15天,就按照本身的期限执行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若果根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话,就是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