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1)购种价款是指购买种子时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3)可得利益,对于一年生作物来说,一般按照所在乡镇前三年同样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和投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种作物的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和投入计算;无参照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计算。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购种价款是指林木种子使用者购买林木种子实际支付的价款金额,以购种票据记载的购种金额为准;有关费用是指在种子培育过程中必须付出的费用,即生产成本,主要包括林木种子使用者付出的人工、肥料、农药、土地租金、生产用水用电等费用,还应当包括购买种子和索赔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可得利益损失即产值损失,是指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实际所获得的收入之差,即预期收益之损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