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公租房不满意不想要了还需要承担后续费用和责任吗

因租金太贵承受不住所以不想要了
2025-05-02 03: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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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租房退租管理?
一、自愿退租:承租家庭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通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二、因不再符合配租条件退租: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回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