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原告未到庭仅委托代理人到庭能否按撤诉处理?

2024-12-02 22: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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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赖某因邻里琐事引起纷争,在纷争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打成轻微伤,经当地派出所调处,因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诉讼中,原告陈某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其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陈某因当地修路交通不畅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庭。 [分歧]人民法院能否以原告未到庭为由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是正当行使自已的诉权,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因当地修路交通不畅未能准时到庭,但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不能裁定原告按撤诉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这是他们的一项权利,《民事诉讼法》第5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委托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地性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一部分当事人因种种的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而需要他人给与帮助,对于他们来讲,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必不可少。 委托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经过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就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有特别和无特别授权(即一般委托代理),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经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样一些涉结及对于民事实体权利处分权,但代理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是相同的。由此可见,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是限制或者制约其某些民事权利的处分,而不影响委托代理人出席法庭代为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笔者认为对于本条的规定不能孤立地理解,更不能抛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制度来理解。根据以上对于民事委托代理人制度的分析,一般民事案件有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当事人是可以不出庭的,而不论诉讼代理人是特别授权的还是一般代理的。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的离婚案件,根据该条规定离婚案件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针对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准时出席了法庭,虽然原告未能准时出庭,但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故不能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