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即使企业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即使企业愿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也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不得以本法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