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有法律效力。但是你的理解不对。
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你的理解其他外部原因包括自然灾害。但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几条综合来看,只要承租人在保管上没有过错,因正常使用和意外事件导致的租赁物损失,都是由出租人承担的。因此对“其它外部原因”的解释,应当不包括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所以你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法理上讲,你出租租赁物获得收益,当然应当承担租赁物的折旧、及意外损毁和灭失的风险。这样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除非承租人有过错,否则承租人不应对租赁物的意外损毁和灭失承担风险。
而保险公司的出险记录中,会有关于勘察定损的记录,如果记录中不能显示承租人有过错,那么这个风险就应当由你承担。
1、你们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另车辆加速折旧费在法律上属于非法定保护的间接损失,但鉴于你们之间已经就此订立约定,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即他应向你承担30%加速折旧费的违约责任,其抗辩的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抗辩无效。
2、鉴于你们之间的关系及争议金额,建议协商解决,如果诉讼从经济的角度讲没有意义,因为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1、应当执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2、你们之间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保护的客体不分大小,如果一定要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话,合同纠纷除了起诉外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了。
建议还是尽量协商吧,可以找个律师发律师函威慑下对方。
楼主,树枝掉落不应该算是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