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吗?

2025-04-26 21: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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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

回答2: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