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给客户的发票,客户未能收到,时间已过三个月,如何解决,谢谢麻烦知道的朋友告知下!!

2024-11-28 02: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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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必须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
2、《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章。
3、另外需提供的发 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必须做足以上三项工作,你的客户才能抵扣,不用重新开,现在是抵扣不是三个月,而是180天,还可以抵扣,赶紧去办以上三项工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