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2万元应有王某的外孙与孙子共同继承。由于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去世,外孙女代为继承其母应该继承的遗产;孙子是转继承属于其父该继承的遗产。
案例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中外孙女视为最后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外公作为其遗产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范围规定,叔叔不在继承之列。
案例3、虽然次子先于严某病故,由于其严重虐待父母,乙之子已经丧失了对严某财产的继承权。但是乙的妻子对老人非常孝顺,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所以应将其列为继承人之一;严甲之子代为继承其父应该继承的遗产;严丙的女儿转继承应由其继承的遗产,综上,应有严甲之子、乙的妻子、严丙、严丙的女儿以及严某的老伴共同继承严某18万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