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的县(市)区经贸(发)局开具。
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需要开具小微证明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本辖区内,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内含企业情况简介,出具小微证明用途等,并由属地街道经济办或软件园招商处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2、上年度末的国税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与社保局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表或明细表(从业人数)以及公司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加盖公章;
5、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加盖公章;(3-5项需携带原件,已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章)
一般纳税人可以是小微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每年销售收入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微企业是从企业规模及盈利情况确定的。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有很大一部分重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对工业小微型企业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经贸(发)局开具,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
1.由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或非规模以上企业证明。
2.企业提供上年度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当地工商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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