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回答错误,别人是问执行异议能否提起,不是案外人异议的提起。适用发条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事务中,很多人不能区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程序终结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确实不少法院有这样的理解。但是,有错必纠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错误的执行不能因为程序终结了,而不允许提出执行异议。同时,还可以依法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错误。所以,特别是对于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因为往往第三人不清楚执行案件的进展。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可以考虑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行中才可以,执行终结后不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提交书面形式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结束时。(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能排除执行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但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有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一时难以确定,案外人已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坚持继续执行并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在执行收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执行庭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后,提请上级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