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第九条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024-11-28 11:46:4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两个条规定不矛盾。第九条规定的物权登记问题,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如买卖房子,未过户,但不影响买卖行为,如卖方将房子又出售另一方办理过户手续,这时要保护已登记的一方。第十五条仅指合同而己,未办理登记,合同有效!

回答2:

这二者不矛盾
举个例子:好比你买房子,房子是有房产证的,你必须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成你的,才说明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你名下,否则房子还是人家的,这是第九条的意思。但是在房子过户之前,你们之间要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生效只取决于这个房子是不是卖家的,你们是否自愿,只要这两点符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是不管你们房屋是否过户。

回答3:

例外规定是物权法第129,158条关于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因为我国的物权变动形式主要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有效债权行为+登记OR交付=不动产OR动产物权变动。
而129,158条的立法体制是采用意思主义,简单地说就是,有效的合同=所有权转移+登记 而此时的登记为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其实,你的问题也可以用于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之日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例外规定是物权法第188,189条的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
简单第说,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登记OR交付是否是其变动的生效必备之要件.对于意思主义来说,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的同时,标的物的变动也就设立.而此时的登记或交付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形式主义,要求发生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登记或交付,此时的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校要件. THKS.

回答4: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回答5: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转让、设立变更的一些特殊情况,详见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3、农村的宅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