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按人身损害赔偿 受理工伤事故死亡

2025-04-27 12:43:1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不能认定为工亡,且在诉讼时效之内的,可以按人身损害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回答2:

当然不能,工伤事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类的法规,只有其他的非工伤性事故才能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

回答3: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过仲裁生效裁决为不被认定为工伤,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答4:

最高院司法解释,如果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超时效未能申报工伤导致不能按工伤程序处理哦,再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索赔的,不予支持。

回答5:

走工伤途径比较好,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比较强,因此建议楼主走工伤途径.这样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