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住院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垫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事故都是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抢救治疗,而工伤认定尚需时日,势必需要垫付。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垫付治疗费用。工伤职工本人有能力而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的,也可以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是的,最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报销不完的还得自己负责
应该是的吧
程度受到许昌v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