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要不超过56度,总重不超过4斤,是可以携带的。
(一)酒类及液体类
白酒携带标准:
度数为56度(含)以上禁止携带;
56度以下的(未开封,包装完好),单人携带单体瓶装不超过4瓶、件装不超过2件;
经安检设备仪器检测后,结果为不正常(危险)的散装白酒禁止携带。
未开封的红酒和罐装啤酒等各类瓶装酒不超过2000ml可携带;
玻璃瓶装啤酒和散装白酒禁止携带进站乘车;
乘客随身携带的水杯、矿泉水、饮料、牛奶、稀粥及成箱同类液体等液体都需接受检查。
成都地铁禁止携带的十八种危险品标识:
爆炸品、易燃气体、不燃压缩气体、有毒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有毒品、有害品、感染性物品、一级放射性物品、二级放射性物品、三级放射性物品、剧毒品。
违禁物品名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配用子弹。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等。
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彩弹枪、火药枪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弹药:炮弹、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以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它器具类
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符合上述标准的陶瓷类刀具。
注: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白酒应该放在其中一节车厢里一个铁皮柜,有保安锁在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