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交的视频光盘需要整理一份文字说明吗?不整理文字说明不行吗?需要在开庭前就给法官吗

2025-04-28 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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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好有文字说明,起码列个证据目录表示内中是什么东西。也肯定是法院在给当事人传票后举证到期日前给法院的,多媒体资料最好连原始载体都提供。
法律分析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一式几份,然后整理出来录音说话的内容也一式几份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录音可以作为追付欠款的证据,但如果要取得胜诉,还需要相关的证据佐证。相关法律中明确指出: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它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是,相关规定中并未提出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具体认定规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回答2:

最好有文字说明,起码列个证据目录表示内中是什么东西。肯定在给你传票后举证到期日前给法院。多媒体资料最好连原始载体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