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什么意思?当事人没有通知出庭合理吗?

当事人没有通知出庭合理吗?
2025-03-09 10:56:2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合议庭是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由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组成的由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若干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审判组织独立审理案件。合议庭开庭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出庭,否则就违反了诉讼程序法。

回答2:

法院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拓展资料

一、合议庭的人员组成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回答3:

合议庭是法院审判人员组成,并非审判开庭,审判员通过合议庭讨论案情以及表决意见,案件当事人是不能出席的,或者说"合议庭”与“开庭”这两个庭的意思是不一样的。

回答4:

合议就是案件事实不统一时才合议表决的,不通知当事人合议不合理。合议应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