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1、甲在盗窃前就知道被盗物品是假币的情况下,盗窃后并使用的,应当定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的二罪并罚,因为此处故意盗窃假币行为定盗窃罪,后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而使用的,再定使,用假币罪,该处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 如果甲是一直不知道被盗物品时假币,而盗窃后使用的,定盗窃罪一罪,后来使用的行为属于事后的不可罚,之所以不定使用假币罪,是因为缺乏犯罪的故意,甲对使用的是假币没有认识。
3、如果甲是盗窃之前不知道是假币,盗窃后知道是假币后,使用的,仍然和第一种情况一样,二罪并罚。
本案无论是定一罪还是数罪都有考虑假币数额与行为人主观心理。假设行为人的数额都构成犯罪,盗窃罪(500元以上),持有使用假币罪(4000元以上)。
分类讨论:
1.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假币,那么其只构成盗窃罪。
2.如果行为人已经知道是假币,并且就是为了使用假币,这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3.如果行为人在盗窃之后,后来知道是假币了,那么就要以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