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后是否走简易程序,需要原告书面申请还是法院直接判断?

2025-02-23 18: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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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是否启动简易程序主要是由案件承办人作出具体判断的。换句话说,原告可以提出出面申请,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于法院。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将简易程序适用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因此只要符合适用条件,法院基本都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无申请的必要。

回答2:

法院通知的,不同意的话可以提异议。
《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望采纳。

回答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1、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3、争议不大。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回答4:

如果当事人依法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