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坟地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类别代号U)中的殡葬设施用地(类别代号U6)。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包括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殡葬设施用地(U6)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据介绍,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扩展资料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的分类
1、供应设施用地(U1)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参考资料来源:新沂市政府-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墓地
1.对于市(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自今年一月份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也就是新标准,在新标准中,对您所说的用地有明确的界定,即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它属于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用地等)。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里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2.对于镇总体规划,应该按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用地标准来确定,即为U1,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
3.如果是古墓,新标准中应该为A7,文物保护用地,在镇规划标准中为C3文体科技用地。
要看坟墓所在地的类型,在农地了、林地里、烈士陵园等都不一样。对照新版(2012)用地分类国标看看吧。
由于坟地的归属权不同,可属于的用地也不同。一般可为以下两种常用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15
独立建设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现在用地分类已经出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