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等。
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一)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二)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