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可以撤诉后另案起诉,然后变更诉讼请求。只要另案起诉符合法院审理条件,而且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就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不能撤诉的,你一撤诉,一审的判决就生效了,你不能就同一事情再起诉了,只能申诉了。现在是二审,二审开庭时你可以把精神损失费去掉的,诉讼标的减少了,减少的部分,诉讼费可以退回的。
不行,撤回上诉的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
撤回上诉。另案起诉是可以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但是建议将具体的案情说清楚。
照你的意思,你一审的时候,应该是起诉了推你的人,基于侵权责任
二审是想起诉公交公司,基于运输合同,对吗?
我觉得不太可行,首先不讲别的,你是在公交车上基于第三人加害而受伤的,公交公司没有责任,最多可能会因为是在公交车上,所以公交公司可能要承担一点补偿责任。
程序上来讲,你这种想法,是要该变诉讼标的,我认为是可以另案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