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冬季供暖标准??要详细点的 ??

2025-02-26 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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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够详细吧
《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朝政发[2004]40号
 第十七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为:当年十一月五日零时至次年四月五日二十四时,全天供热;温度标准为:室温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供热企业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或者每月停止供热累计超过48小时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供热企业应在15日内,按照[(供暖面积×收费标准)/150天]×停供天数的标准,退还采暖费;
  (二)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一栋楼或一个单元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6℃或约定温度,连续超过72小时或每月累计超过168小时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供热企业应在15日内,按照[(供暖面积×收费标准)/150天]×低于16℃或约定温度天数×70%的标准,退还采暖费。

回答2:

供暖标准取决于你的物业取暖费的多寡吧。除非你住的那里还是集中供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