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培训和公司签订服务年限的协议有什么关系?对于培训有没有法律的精确定义?

2025-03-07 09:32:2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首先我想告诉你 这个条款前半部分是合理的 但是后半部分不合理
第一,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培训的具体定义,但是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借此从你说说明的情况来看,此次出国是属于专业技术的培训的,这个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因为有培训时间,培训项目等,是符合培训内容的要求的。
第二,
你们公司因为培训,与你订立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为一年,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是可以的,而且按照规定服务期你如果违约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你们约定了这一年的违约金为3万,如果你是半年违约和一个月违约所要支付的违约金明显是不一样的,因此它的说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这里我想提醒你一下注意你培训期的培训费用是多少,最好自己能够留有相关的证据,即使以后产生纠纷也可以有证据的维权。这里我不清楚你们公司给你这一个月的培训费用是多少,所以没法帮你确定这约定的三万块钱违约金是否合法,不过你也不用担心,你可以让公司在协议上标明培训期的培训费用是多少,这样以后即使他找你要三万,那只是它要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是没有效力的,但是关键是你要掌握培训期费用的数额,比如留一些发票之类的,但是最好的方法还是在协议书上明确约定。
第三,
公司告诉你在协议期内如果发现你消极怠工的,给你开除,并让你支付三万元的赔偿很不合理,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但是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一定要注明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期限等等,而不单单是公司一句,你要跳槽必须赔钱那么简单,举个例子,比如你现在在上海,你在协议期内想跳槽到上海另外一家和你公司性质差不多的公司,这样你确属违约,但是如果你跳槽到另外一个城市或者其他行业,与你现在所在公司没有形成竞争效果的公司,那公司让你支付赔偿金法律肯定不予支持的。而且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这是公司主动给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这样的解除方式也根本不符合法定的接触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这只不过是公司的一个霸王条款罢了。

明白么?还有什么疑问么?

回答2:

这是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由于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可以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外,其他情况下,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上的职业培训,一般是要付出一定的培训费用的才能算是竞业限制范围内的培训。所以你这类情况算不算培训,你可以看看公司有没有为此专门付出培训费用。

回答3: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个协议应当是无效的,这属于正常工作业务能力的提升,即使有人带你熟悉业务,也算不上是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回答4:

劳动法不支持的仅限于员工内部交接、培训所必须的培训内容及项目。你这专人带出国且进行指导明显属于针对你个人的专项培训,符合22条标准。
劳动法22条下面有很多,这既然是公司针对你设立的专项培训【请注意是专项,没有说一定是专业培训】,那么跟你约定服务期限这是合理的。
只不过3万块钱费用需要有依据不能空口白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