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教授,2012年11月份收入情况如下:

2025-04-26 16: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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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1、本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500元。由于这属于应税劳务,劳务金额超于4000以上,应减扣其20%,再计算税额。应税劳务的税率是20%,那么

    个税=8500*(1-20%)*20%=1360元

  • 2、外出到企业进行培训活动,取得企业支付的讲课费收入30000元。这属于应税劳务,劳务金额超于4000以上,应减扣其20%,再计算税额。如果减扣后金额超过20000,税率为30%,速度扣除数为2000,那么

    个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 3、门面房出租,每月租金4500元。由于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这属于应税劳务,劳务金额超于4000以上,应减扣其20%,再计算税额。

    个税=4500*(1-20%)*10%=360元

  • 4、发表经济类文章,取得稿酬3000元,这属于应税劳务,劳务金额不超过4000,应减扣其800元,再计算税额。由于这属于稿酬,所以还要在应缴税额扣减30%,所以

    个税=(3000-800)*20%*(1-30%)=308元

  • 5、上市公司取得分红1000元,全额征收个税,但是减半税率征收,所以

    个税=1000*10%=100元

  • 教授11月份税额=1360+5200+360+308+100=7328元

  • 希望能帮到你

回答2:

445+5200+360+308+100=6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