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特定岗位的,比如高管、推销人员、外勤人员等,他们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指标,而不固定每天上下班时间,不计算加班时间。但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应经劳动部门备案后才有效。单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也应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原则上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你们单位现在这种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单位如果一定要按天计算工资的话,实际上就不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而近似执行综合工时制。如果从操作层面计算当月工资的话,应该是以4000除以21.75,计算出日工资,然后乘以你本月上班的天数(18天或19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安排轮休。
工作日请假,可以扣工资。
连续3个星期都没有休息,是加班,应发加班工资。
请假和加班补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协商方可抵消。
公司里按照每个月21.5天为满勤,用工资4000元除以21.5再乘以12天,来扣除工资:不合理。
因为:该12天,不可能每天都是工作日,应按实际工作日算。
你单位做法不合理。
不合理的,亲,投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