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算是违法吗?

2025-03-12 21: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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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杨骅:我认为第一,A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需要分情况来讨论———看A公司是否与张小姐订立过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双方从未订立竞业禁止协议,A公司就无权要求张小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如果双方订立过竞业禁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持。第二,如果张小姐与B公司签订了包含A公司要求其竞业限制的条款,B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方式有停止侵害、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等。
  王嫘:第一,我们需要知道A公司与张小姐事先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如果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我们就应当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方是否还存在有利的地方?首先,我们可以从公司的规章制度出发——看规章制度中对于商业秘密问题是否有规定;其次,需确定员工是否知晓规章制度,换句话说就是员工是否对规章制度有“签收”。倘若规章制度中对商业秘密事项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张小姐本人对此又是认同的,那么纵然双方没有另外签订保密协议,规章制度就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规定也是对张小姐有约束力的。第二,公司应当就员工离开公司后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实加以举证。
  陆敬波:第一,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本案的焦点———是,则受法律保护;不是,则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商业秘密具有法定的三个特性:非公知性(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保密性(用人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和实用性(能够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体到客户名单,关键在于第二个要件即保密性的满足。由此可见,公司是否对客户名单采取保密措施是决定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的关键。一般来说,常见的保密方式有两种:技术措施(如文件加密等)和法律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等)。而对于“保密性”的认定,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如单位能够证明客户名单确属商业秘密,可对其员工和相连带的侵权公司同时提起仲裁,但必须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多少,然而这在实践操作中有难度;第四,由于张小姐和A公司就竞业限制问题无约定,所以A公司无法追究张小姐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B公司工作的责任。换句话说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以双方约定为前提。此外,张小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