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律师对方婚前写的著作,婚后第三年发表,所得的稿费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5-02-24 0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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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可知,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
  所以婚前写的著作,婚后第三年发表,所得的稿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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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从发表的时间和收益的时间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3:

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后第三年发表,所得的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回答4:

婚姻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收益;”之规定,属于婚内所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5:

你好,所得稿费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