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乡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通过招商引资形式,与本人达成协议:在此乡承包千亩荒滩,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合同签订进行了三轮要约和承诺,是在平等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是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的。当时的合同发包方是该乡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是该乡下辖的一个集体单位(当时我们不知情)。合同履行两年后,该下属单位要求主张权力,干扰阻碍我方正常经营多年。后经司法调解,理顺权属法律关系后,中止了原承包合同。同时签订了以该乡下属单位为合同主体(发包方)的新的承包合同。合同由该乡人民政府签证,县公证局公证,并通过县林业局登记和县农委登记,颁发了林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多年来通过本公司(10年前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治理和综合开发,昔日“兔子不拉屎”的荒滩,变成了今日的绿色生态园。因为,此地块,位于国家五A风景名胜区傍,高速公路出入口边,交通便捷,故该乡政府于2010年将此地规划为旅游产业园区。为了低门坎招商,该乡政府(包括县政府),欲将与我中止承包合同。理由是:我个人公司投资有限,不利于地方发展和旅游规划的实现。给我们公司的补偿:欲按征收土地的补偿规定,给予地面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加上一点利润。 如果按地方政府的补偿,我们得到的补偿费还不到实际投入资本的五分之一。 我们认为,为了地方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应该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不是中止合同。转让费由被受让人与本人进行协商。转让费由前期实际投入+资金成本(利息)+应得利润+未来60年的使用权的价值来确定。 我们应该怎样维权,我们的思路是否在法律上找到依据。请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