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法通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您在单位工作了5年零7个月,经济补偿按照6个月工资计算,那么,单位应当支付您1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单位自2007年8月与您建立劳动关系后,至2008年1月未为您缴纳的社保,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咨询易法通。
你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要求补偿如下:
1.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你可以领到6个月工资作为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
2.劳动合同解除代通知金:公司可以选择直接给你发放一个月代通知金然后与你办理离职手续,也可以选择给你一个月的时间办理手续,这个月工资照常给你发放。
3.公司需要依法给你缴纳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的社保费用里面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祝好。
1、工作5年零7个月补偿你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
如果是违反劳动法辞退的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即12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2、补缴07年8月至08年2月这期间社保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