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另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您在单位上班,从今年8月20号至11月1号一直未按照约定的6000元发放工资,未订立合同且您们有考勤方面照片情况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单位拖欠工资不发放的行为违法。对此,作为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通过如下方式依法维权:1、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处理解决;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仲裁费用:10元。而您提到的考勤照片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不过,鉴于您与单位未订立合同,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考虑收集更多证据证明与单位间的用工和单位承诺6000元工资报酬的证据:1、收集保留与单位间的录音视频资料,最好是可以通过手机录视频,明确与单位间的用工情况和单位承认发放6000元工资报酬的事实;2、在单位的工作照片和考勤机器的照片,您也可以提供在单位的工作现场视频作为证据;3、工作服装、工作牌、出入证、钥匙、短信聊天记录等材料;4、证人证言等。至于您提到的工资发放的计算事宜,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其日工资折算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1,5天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按照考勤天数,那也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依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