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户口迁入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户口可以回迁入户,具体可以参照如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七、其他人员落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
2.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
4.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七)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九)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