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原来为财政机关征收,现在划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