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进行计算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伤残等级一共分一到十级。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流动受限;c. 断续工作;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一个复杂的计算公式: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总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
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