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凡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职工福利、对外捐赠等)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于移送时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但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一看就会,自产自用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