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又没有母公司的委托或授权,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但这不意味着一定对你不利,因为如果是无效的合同,那等于对方未能与你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那么如果你已经工作了一定时间,用人单位辞去你,是要按双倍工资来补偿你的.
如果是学校委托下属部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加盖学校的印章,如果是下属部门的,这份合同无效。
委托部门应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如果需要赔偿,应由学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