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时购房时是使用了小女儿的工龄资格购买的话,期间又没有变更的话,那么现在的产权登记一定会是小女儿的名字,所以她在法律上肯定是占有主动权的.还有一方面,实际上,因为购房时是儿女们为母亲购买的住房,就是说,房子是儿女们对母亲的赠与,只不过借用了小女儿的名义罢了,小女儿的做法显然是利益驱使,她很聪明的提出按照买房时的出资额来偿还其他儿女的购房款.这样她就借母亲的光占了大伙一个大便宜.我们可以缕顺一下:
1.小女儿是房屋的法定所有人(起码是第一位的);
2.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应该是母亲,但母亲已经默认小女儿的入住;
3.房屋归属小女儿,其他儿女拿回属于自己的出资份额也是应该的.
现在的难题在于其他儿女应当拿回多少多少钱
这个案例如经法院审理也是一件比较棘手的问题,多半会要求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最后的结果一定对其他子女不利.
我的建议是,按照目前的市场房价一半的费用,按照比例由小女儿支付给其他儿女.然后众儿女再商讨赡养母亲的最佳方式.
如果说房屋所有登记的是母亲,那样房子所有权属于母亲.如小女儿以自己借钱购买,并且其它分推者也认可,可按计算借款,不能按房屋升值价计算.如果,分推者只认为是给母亲的,刚可按照现行房屋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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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登记的是母亲,那房子所有权属于母亲.如小女儿以自己借钱购买,并且其它分推者也认可,可按计算借款,加上银行利息,不能按房屋升值价计算.如果,分推者只认为是给母亲的,刚可按照现行房屋价格计算.
1、房产证是谁的?如无相应证据证明房子为各人所共有,则房屋为房产证上登记人所有。款项纠纷为欠款纠纷不为所有权纠纷。
2、如能证明房屋为共有关系,则在进行分割时可参考出资比例做为分割标准。小女儿以工龄获得的优惠应算为其出资。
3、因为所有事实关系皆为口头约定,因此如果到了诉讼中将很难认定关系。建议现在各方能重新协商补上协议。
产权证上的名字就是房屋归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