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情况跟你了解的,可能是有点出入。
审判具体案件时,在法院内部对量刑幅度是有更多细化的规定的,这个规定有的是全国统一的,有的经济案件则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会有所不同(但要报最高法备案)。关于这个内部的更加细化的具体标准,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是知道的,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也是知道的。
但对于公众而言,它却不是公开,举个例:3年以上10年以下,往往使大家认为,法官可以随意在这范围内作出判决。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选择范围有限。
2、我国的审判制度,其实是集体审判制度,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是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并不是法官一个人说了算的。法官内部有审判委员会,除了特别简单的案件,基本上是要讨论后作出判决的。这是内部监督。
3、当事人一方(包括辩护律师)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上诉;公诉人检察机关可以抗诉。这都是法定的监督方。
4、如果案件上诉或抗诉后改判,一审法院在考核时,是要受影响的(这点在中国其实是管用的,因为会影响具体人的升迁或使用);同时在法院内部,对具体的法官考核时,也是有影响的。这样一看,也算是一种监督。
5、案件判决如果量刑畸轻畸重或定性错误,现在懂法的人也多,敢于直言的人也多,整个舆论环境也宽松,所以公众、舆论也能起到监督作用。其他的监督渠道还有不少,这里我就不一一介绍了。
下面我以广东省审判盗窃罪为例说明一下,供你参考:
一、盗窃罪最新法条依据: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对盗窃罪作了新的修正和补充: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条修改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二、将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的审判实践,盗窃罪的量刑幅度细化标准如下: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即2000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即20,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即100,000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四、在具体审判中,还有更加具体的数额对应量刑刑期的规定,这里也不一一列举。
总而言之,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作为法院整体),但选择幅度有限。事实上,真正让公众疑惑的是,你的内部标准,普通百姓并不能轻松获知,这也是法制宣传的漏洞吧,也许还有点难言之隐吧。
这个是有建设性的提议。引入陪审员机制。
有这种想法是正常的,但量刑也要受到多种制约,不是想判多少就判多少,法院系统内部有许多量刑方面的规定,并且两高还有指导案例
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实际量刑时,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些差异。但现在各省高级法院都出台了关于量刑的量化标准,这样在刑事案件量刑时,差异将减小,有利于公正正确的判决的实现。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个别法官可能办人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