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一直有争议的,其实按照时效制度规定,连带债务一人同意履行及于全部,但是这里指的是一般连带债务就是每一个债债务人都对这个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他们内部是有分担关系的,对外连带对内按份,但是保证债务人实际上和主债务人并没有内部分担关系,保证债务人只有在代为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对主债务人追偿,所以适用时效制度规定会不妥,所以还是应该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六条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主债务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反之亦然的